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考试管理规定
(2004年6月开始执行,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评定学生能否按照教学计划进行学习的客观依据之一,是检查教学效果,考评教师的教学业绩,反馈教学信息,推动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的一种重要方法,必须做到真实、严格、公正。为使我校考试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有效地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和考试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考试命题
第二条 考试命题由相关教研室主导进行,具体由任课教师或教研室约请有经验的教师命题,教研室主任审定,学院领导批准。各学院必须严把考试试题质量关。
第三条 凡使用统一教学大纲在平行班级开设课程的考试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
第四条 命题必须依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测量课程教学应达到的素质、知识和能力目标。试题的覆盖面要广,应有一定的难度和区分度,避免随意出怪题、难题,努力克服命题的主观随意性,确保命题的客观性。
第五条 各科试题必须同时准备A、B两套试卷,经教研室主任或学院领导审核同意并指定一套于考试前两周交付打印。每套试题必须留有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A、B卷应该难易程度基本一致,重复率不得高于30%。
第六条 建立试题档案或题库,期末考试试题原则上不重复使用,必要时,重复的比例不应超过试题总量的5%。
第七条 创新创业课、军训等课程考核成绩以等级制计,其它各类课程的考核成绩原则上均以百分制计,题分为整数分。
第八条 教师不得在教学过程中或考前复习时为学生划定考试重点,对于学生提出的摸底、揣摩试题内容的要求和问题应拒绝回答。
第三章 试卷的印制与保管
第九条 期中考试、期末考试、补考、缓考的试题由各学院指派专人交付印制和保管。
第十条 试题的印制应按教务处统一要求的试卷格式进行。
第十一条 试题的打印、复制应做到清晰、准确,印刷前要认真校对,避免出现错漏。需要草稿纸的试题应在试题打印单上注明附空白纸张数目(不允许学生自带稿纸)。
第十二条 参与命题、审题、印刷和保管试题以及监考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注意保密,确保试题考前不会泄露,违者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或处分。
第十三条 命题及审题的教师,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试题的安全性:
1.命题或者审题时,应该断开互联网的连接。
2.试题的电子文档必须加密。
3.试题电子文档的传递通过专用媒介进行,不得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传递。
4.保存试题的媒介必须专用,不能在教室等公共场所使用。
第四章 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
第十四条 凡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并遵守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在册学生,均可参加课程考试。
第十五条 各课程的主讲教师应根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在考试前10天做好学生考试资格审查,把应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注明原因)交给学院;经主管教学的院领导审定后,由学院于考试前一周内通知学生;主讲教师需在登录该生成绩时注明“取消考试资格”的字样。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需由本人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明(如因病缓考,则需要校医院证明),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否则按旷考论处。
第十七条 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须持学生证或一卡通等证件进入指定教室应考。
第五章 考试形式
第十八条 根据不同的课型,可采取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答辩、上机操作等形式。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操作、社会调查等)也可根据平时测验或期中测验、课内外作业、论文、实验报告等评定学习成绩。主讲教师要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全面考查学生知识与能力的要求,选用恰当的考试形式。凡期末考试采用闭卷考试之外的考试形式,须经主管教学的院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备案。
第十九条 开卷考试是课程考试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允许学生携带规定的书籍资料参加考试。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只能独立作答,不可相互借阅、交换书籍资料,也不可沟通、讨论交流。命题教师应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及教务处说明允许学生携带的资料类别。
开卷考试的题型一般不采用常规考试的名词解释、填空、选择、判断、简答等题型,主要应采用专业案例分析、理论联系实际的论述题、综合设计题或考试现场撰写小论文等题型。
第六章 考试的实施
第二十条 期末考试一般集中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确需安排在考试周前的考试,须经主管教学的院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备案。
第二十一条 所有课程的考试,考场座位的安排应有合理间隔。学生不得随意调换位置,不得将考试必备用品以外的物品带入考试区域;未经主考教师许可,学生进入考场不得自带稿纸。
第二十二条 考试日期和考试地点由各学院与教务处协同安排。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不低于90分钟,考试进行期间不得安排休息。未经主管院领导批准,教师不得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考生超过考试时间拒不交卷者,监考教师有权收回试卷,该生该科考试卷面成绩扣减20分。
第二十三条 每门考试课程必须有一名主考教师。主考教师一般从主讲教师中挑选,由教研室指定。主考教师对该门课程考试全面负责。
第二十四条 30人以内考场可配备1名监考人员,30人及以上考场需配备2名监考人员,100人以上大型考场应有3-4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由开课学院安排。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执行要管监考规章制度,对考场纪律负责。监考时,监考人员不得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内从事与监考无关的工作。考毕,要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并交开课学院。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一旦有违纪作弊行为发生,监考教师或巡视员应将其试卷没收、终止其考试,并按以下程序处理:
1.考试中的违纪和作弊行为应主要以监考人员或巡视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或巡视员负责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和作弊主要情节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中并签名,在明确告知学生本人并确认签字后,连同试卷和其他物证资料及时交开课学院,必要时,可附加补充说明材料。
2.教师判卷时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教师或发现者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连同物证一起及时上报开课学院。
3.作弊学生所在学院协同开课学院,查证作弊事实,责成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检查,提出学院党政联席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对学生违纪、作弊材料予以审核,形成违纪和作弊的认定意见后,连同考试记录和其他材料一并递交学生处,按规定予以处理。
4.凡被认定为违纪或作弊情形的,该门课程的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计。
第二十七条 考试前学校设立总监考办公室,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主考,教务处处长担任副主考,下设巡考小组,主要成员包括各学院本科分管领导、教学督导、教务处工作人员等。
第二十八条 巡考人员的主要职责是:督促教学保障单位检查和维护考试设施,确保考试顺利进行;检查考场秩序和各监考人员履行监考职责情况,如发现监考人员不履行职责,应督促其立即改正并报告总监考;如发现学生考试违纪作弊,会同监考人员及时认定并注意保留证据。
第二十九条 巡考人员应认真记录巡考有关情况,向总监考办公室汇报。总监考办公室将考试情况汇总整理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七章 试卷评阅及成绩认定
第三十条 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出勤情况等)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应加强过程性评价,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30%。
第三十一条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科学、公正地评阅试卷,平行班阅卷须保持阅卷标准的一致性,建议采取集体阅卷的方式来评阅。同一门课程学生的考试成绩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避免整体偏高或偏低。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突破的,任课教师应填写成绩说明表,说明具体原因,经所在学院主管副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获批后方可最终提交成绩。
第三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在本课程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阅卷评分工作,按有关规定把该门课程考试的成绩登录入教务系统。平时成绩、期末成绩等均以百分制登录,总评成绩自动四舍五入取整数值。个别特殊考试课程需延期交付成绩表者,须经过主管教学院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成绩录入时,如果存在缺考等特殊学生无现有成绩,需要在备注栏选择对该学生进行备注。
第三十四条 学生课程考试成绩一经确定不得随便改动。如确需改动须先提交成绩更改申请,经主管教学的院领导批准后,与教研室主任调卷复查,确有错误方予更正,并联合在更正成绩单上签字。成绩更改申请经学院主要负责人签字审定后交由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三十五条 成绩评定依据的试卷、论文、音视频等材料,作为重要的教学档案,由各开课学院按学校有关规范与要求建档管理,原则上应保存到学生毕业离校后一年。对成绩有疑问的学生可在考试后按有关程序要求阅卷复查。
第三十六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作为学生学习质量的参考标准。GPA的计算方法是把各科成绩按等级对应的绩点乘以学分求和,再除以总学分,即 ,成绩和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分数 | 等级 | 绩点 |
90-100 | A | 4.0 |
85-89 | B+ | 3.7 |
82-84 | B | 3.3 |
78-81 | B- | 3.0 |
75-77 | C+ | 2.7 |
72-74 | C | 2.3 |
68-71 | C- | 2.0 |
64-67 | D+ | 1.5 |
60-63 | D | 1.0 |
0-59 | F | 0 |
辅修课程、成绩不及格的选修课、等级制记载的课程不计入GPA,其余课程全部计入GPA。
第八章 补考和缓考
第三十七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均须按规定进行补考。补考不得降低要求。选修课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学生重新选修其他课程。
第三十八条 凡属正常补考的,一般在新学期开学后第三周进行。公共必修课的补考时段由教务处统一发布,专业课的补考时间、地点由各学院安排,教师不得私自安排学生补考。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在及时查询自己的各门课程成绩,如有不及格或者已申请缓考者,必须在开学第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补考申请,各学院须在第二周内将“补考学生名单”汇总上报教务处。学生本人应及时关注教务处和开课学院发布的补考、缓考通知,并按考试安排凭证件在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第四十条 每门课程最多可补考两次(包括结业后一年内补考和自动放弃当期补考资格)。补考学生必须按照公布的补考进度参加补考,否则视为放弃当期补考资格。
第四十一条 第N学期期末考试不及格者,须在第N+l学期开学第三周参加补考,启用第N学期期末B卷。补考不及格者须在第N+2学期参加第二次补考。第二次补考随下一级期末考试同堂进行,试卷相同。如与其他期末考试冲突,由考生提供冲突证明,教务处与学院核准后,考生可在N+3学期开学第三周参加补考。以论文形式考核的科目补考进度参照试卷类考核科目安排。
第四十二条 公共体育必修课补考在开学前三周完成,具体安排由体育教研部公布。
第四十三条 非每年招生专业课、因培养方案调整课程变化的,第二次补考一般应在期末考试周安排专门时间进行,由开课学院比照期末考试难度重新出卷补考。
第四十四条 补考成绩及格者一律记载为60分,并标注为“补考”;不及格者以实际分数记载。缓考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
第四十五条 补考成绩应在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纸质成绩单存档要求与期末考试相同。
第四十六条 第8学期不安排大四学生第二次补考。毕业审核时尚有待补考课程者,按结业处理。结业后一年内补考及格且达到毕业要求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自行废止。
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期末考试特殊安排登记表
年 春季/秋季学期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任 课 教 师 填 写 | 课程名称 |
| 开课学院 |
|
课程号 |
| 教学班序号 |
|
考试时间 |
| 考试地点 |
|
任课教师 |
| 教师工号 |
|
任课教师 自行安排考试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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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形式说明 |
|
相 关 部 门 审 批 意 见 | 教研室主任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主管教学院领导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教务处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注:在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周进行考试的课程无需填写本表
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期末成绩说明
年 春季/秋季 学期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任 课 教 师 填 写 | 课程名称 |
| 开课学院 |
|
课程号 |
| 教学班序号 |
|
考试时间 |
| 任课教师 |
|
成绩未正态分布说明 |
|
学 院 审 批 意 见 | 教研室主任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主管教学院领导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